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銘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AR1/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 CAAR14/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炳希及另一人
  • CAAR3/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躍輝及另四人
  • CAAR5/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德禮及另十一人
  • CAAR7/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錦威
  • CAAR9/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 CACC100/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向
  • CACC100/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浩賢
  • CACC10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梓濱
  • CACC100/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強明
  • CACC101/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國耀
  • CACC10/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明
  • CACC1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Z.
  • CACC102/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瑋善
  • CACC102/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T.C.
  • CACC103/20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珍
  • CACC103/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玉蓮
  • CACC104/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令聞
  • CACC104/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國及另一人
  • CACC104/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嘉林及另二人
58418-CH-2007-08-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銘

HTML content

HCMA56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6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89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戴銘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1日

裁判日期 : 2007年8月1日

 

判 案 書

 

1. 裁判官在聽取了所有證人的證供,包括三位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證供後,接納了三位控方證人的證供,否決了上訴人的證供,這是他對事實的裁決。裁判官在法律上是有權作出此裁決。除非上訴人有非常充分的理據,否則上訴庭不應推翻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

2. 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決並沒有不安全和不穩妥。因此,上訴人的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