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418-CH-2007-08-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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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6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6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8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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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被告人 | 戴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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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1日
裁判日期 : 2007年8月1日
判 案 書
1. 裁判官在聽取了所有證人的證供,包括三位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證供後,接納了三位控方證人的證供,否決了上訴人的證供,這是他對事實的裁決。裁判官在法律上是有權作出此裁決。除非上訴人有非常充分的理據,否則上訴庭不應推翻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
2. 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決並沒有不安全和不穩妥。因此,上訴人的上訴駁回。
|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