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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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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83-CH-2007-1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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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1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1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70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朱建交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0月9日

裁決日期:2007年10月9日

判案書

1. 裁判官於審訊時聆聽了全部三位控方證人(即三位入境事務處職員)及上訴人關於如何錄取口供的證供;關於本案的事實,上訴人及第一被告人都有作供。最後裁判官接納了該三名控方證人的證供,不接納上訴人及其證人之證供。

2. 裁判官裁決指入境事務處職員會見上訴人時,上訴人的答案是由上訴人自願提供,而上訴人所說的一切皆為事實,所以根據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所有的回答,裁判官裁定控方就上訴人被控的三項控罪舉證成功,上訴人被判罪名成立。

3. 有關裁決屬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決,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上訴庭不應推翻,因為上訴庭沒有親耳聆聽證人、上訴人及第一被告人的證供,故裁判官就事實作出之裁決,本席不應推翻。

4. 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之判刑上訴。

5. 就減刑上訴方面,裁判官就每一項控罪判刑18 個月,第三項控罪其中6 個月刑期與第一、二項控罪分期執行。裁判官就上訴人之判刑,本席認為並非明顯過重或犯了原則上的錯誤,故上訴人之減刑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