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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招家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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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70-CH-2007-11-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招家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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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1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1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26986及2698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招家讓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27日

裁決日期:2007年11月27日

判案書

 

1. 本席認為當上訴人回答該警員的問題,即謄本第 21 頁答案第 9及第 10,並不是充分理由令裁判官拒絕上訴人的堂費,所以上訴得直,裁判官的命令撤銷。

2. 現本席頒布上訴人可取回審訊時及本上訴聆訊之訟費。如雙方不能就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經歷司審核。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景賢代表。

上訴人:  由馬世欽、鄧文政律師行轉聘葉劍明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