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55-CH-2007-08-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德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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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5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5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7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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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周德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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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8月29日
裁決日期:2007年8月29日
判案書
1. 就上訴人的減刑上訴,本席裁決得直。裁判官不應以最高刑罰,即6 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因最高刑罰通常是留作對同類最壞案件的刑罰。
2. 上訴人曾有14 次案底,但沒有干犯同類罪行。
3. 本席認為裁判官應以3 個月為判刑起點,扣除上訴人認罪的減免後,恰當的判刑應為兩個月監禁。故此,上訴得直。
|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伍淑娟代表。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司徒栢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