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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德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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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5-CH-2007-08-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德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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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5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5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71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周德輝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8月29日

裁決日期:2007年8月29日

判案書

1. 就上訴人的減刑上訴,本席裁決得直。裁判官不應以最高刑罰,即6 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因最高刑罰通常是留作對同類最壞案件的刑罰。

2. 上訴人曾有14 次案底,但沒有干犯同類罪行。

3. 本席認為裁判官應以3 個月為判刑起點,扣除上訴人認罪的減免後,恰當的判刑應為兩個月監禁。故此,上訴得直。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伍淑娟代表。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司徒栢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