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79-CH-2007-1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華堅
HTML content
HCMA78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8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708號)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洪華堅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0月10日
裁決日期:2007年10月10日
判案書
1. 裁判官在審訊後作出了裁決,他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在法律上,裁判官是有權就事實作出裁決;除非有極充份的理據,否則上訴庭是不應干預的。
2. 至於上訴人的減刑上訴,裁判官判處上訴人須在醫院內接受精神治療,該判刑其實是為上訴人的健康著想。如果醫生認為上訴人的康復進展良好的話,醫生自會讓上訴人回家。
3.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及減刑的上訴。
| ( 阮雲道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關琅天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