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71-CH-2007-11-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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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9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9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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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戴文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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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23日
裁決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判案書
1. 裁判官沒有在法庭或在其裁斷陳述書中說明其量刑起點是多少,但根據關大律師的陳詞,因上訴人認罪,若以扣減三分之一刑期來計算,明顯地,裁判官採納18 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2. 根據葉群樂(HCMA936/2001)及王成致(HCMA476/2006)這兩宗先例,本席認為18 個月的量刑起點是明顯地過重,而正確的量刑起點應為12 個月監禁。
3. 如以12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則由於上訴人認罪可獲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因此,每一項控罪各判8 個月監禁。裁判官採納同期執行這個方式,本席認為本案以同期執行的方法是正確的。
4. 故上訴人上訴得直,12 個月總刑期減為8 個月。
|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關琅天代表。
上訴人: 由陳淑雄律師行轉聘鄭從展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