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濱
HTML content
HCMA82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82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224號)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張國濱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2月1日
裁決日期:2008年2月1日
----------------------
判案書
----------------------
1. 本席認為裁判官在判刑時,不應該把上訴人的刑責等同於一名被判「管理賣淫場所」的被告一樣。
2. 另外,本席認為裁判官在判刑時,不應一併考慮第一控方證人及上訴人的證供,控方第一證人指他在案發日前,即2007 年4 月5 日前,曾見過上訴人於該座樓宇出現達30 次之多,及上訴人聲稱經常都是他負責收錢這論點。
3. 裁判官於衡量刑期時,應考慮上訴人為初犯者及其健康情況。上訴人患有嚴重腎衰竭,案發前,上訴人須每月到廣華醫院覆診兩次,及自行在家中洗腎四次;直至現在,上訴人於被囚禁期間,仍須自行洗腎及每隔一個多月到廣華醫院覆診一次。另外,於審訊時,控方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得知該七名妓女為非法入境者。
4. 本席考慮了上訴人由去年8 月2 日已被囚禁,至今已有6 個月,假若他行為良好,6 個月的監禁會等同於9 個月的判刑。在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本席裁決上訴人減刑上訴得直。原先裁判官判上訴人的15 個月監禁,現本席改判為15 個月監禁,緩刑3 年。
5. 另基於上訴人申請放棄不服定罪的上訴,因此,本席批准撤銷不服定罪上訴。
|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曹任文代表。
上訴人(定罪):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上訴人(減刑): 由法援署委派梅智傑律師行轉聘吳政煌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