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53-CH-2008-01-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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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4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84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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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伍浩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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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1月9日
裁決日期:200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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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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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裁決上訴人就減刑的上訴得直。
2. 就第一項控罪,原審裁判官以3 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獲扣減至兩年監禁。本席對此兩年刑期不作干涉,維持原判。
3. 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 ,原審裁判官判處6 個月監禁,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本席現改為同期執行,理由是因為上訴人所干犯的第二項控罪與第一項控罪的時間、地點相同;而第三項控罪所牽涉的毒品數量非常少,故理應同期執行。
4. 就第四項控罪,原審裁判官將量刑起點由9 個月監禁減為6 個月監禁,因上訴人認罪,故本席現扣減至4 個月監禁,與第一、第二、第三項控罪分期執行。
5. 由於上訴人沒有刑事記錄,故原審裁判官在總刑期方面再扣減兩個月;本席亦同樣基於上訴人沒有刑事記錄此點,在總刑期方面獲扣減兩個月,故總刑期由34 個月減至26 個月,即共扣減了8 個月監禁。
|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
上訴人: 由陳浩基律師事務所轉聘唐明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