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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樂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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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45-CH-2008-01-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樂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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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1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91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06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張樂詩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20日、12月20日及  2008年1月14日

裁決日期:200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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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

 

1. 上訴人張樂詩申請上訴減刑,本席裁定上訴減刑得直。原裁判官判處教導所的命令,改為接受感化,為期兩年,附帶條件是每月至少一次要與張雄華感化官(“張先生”)聯絡,若他認為密度需要修改短些的話,上訴人必須服從張先生的命令,即使張先生需要每週一次或兩次聯絡的話,也須服從他的命令。

2. 第二條件是上訴人必須與母親一同居住而不准搬到其他地方居住,除非先獲得張先生的批准。因此,若有任何環境上的大轉變而須搬離母親居所的話,得先獲得張先生批准才可搬到其他地方居住。

3. 上訴人若違反了以上任何一項感化條件的話,控方便會呈召上訴人重回法庭重新再判一次,事實上,譚主控官今早亦提及過「逃離合法羈押或監獄」這罪行是可被判處監禁的。所以,上訴人必須好好利用今次法庭給予的機會,重新做人。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