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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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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55-CH-2007-12-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桂珍

HTML content

HCMA928/2007及HCMA93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928號及93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528號及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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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劉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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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2月12日

裁決日期:200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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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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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對於所干犯的兩宗案件均承認控罪。首宗案件所涉及的4 項罪名包括經營煙窟、販運危險藥物、管有第一部毒品及管有吸食危險藥物設備。裁判官基於上訴人認罪,將刑期扣減三份一後,判處上訴人18 個監禁。

2. 次宗案件涉及上訴人協助管理煙窟。由於上訴人承認控罪,裁判官扣減其三份一刑期,判處上訴人 14 個月監禁;其中4 個月與首宗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即10 個月分期執行。因此,上訴人就兩宗案件總共被判處28 個月監禁。

3. 本席認為裁判官判兩宗案件的總刑期28 個月並非是明顯過重或原則上有任何犯錯,因此上訴人的減刑上訴駁回。 

  

 ( 阮雲道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林少明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