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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 Claims Tribunal Appeal2007

志和承建有限公司 訴 劉耀飛經營土力營造建築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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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CSA57/2007志和承建有限公司 訴 劉耀飛經營土力營造建築工程公司
59417-CH-2007-10-17

志和承建有限公司 訴 劉耀飛經營土力營造建築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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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57/2007及HCSA5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7年第57號及58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7年第23946號及2006年第75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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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志和承建有限公司 
 對 
被告人劉耀飛經營土力營造建築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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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 2007年10月17日

宣判日期 : 2007年10月17日

 

判案書

 

1. 被告人劉耀飛先生現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申請上訴許可,而根據上述條例,針對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決定的上訴許可申請必須基於法律論點,不可基於事實的爭拗。

2. 這項申請源於志和承建有限公司對劉先生所提出的申索,志和在勞資審裁處被四名工人追討欠薪,結果審裁處判工人勝訴。後來,志和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對劉先生提出申索,申索是根據雙方所簽訂的外判合約提出的,與工資無關。小額錢債審裁處在劉先生缺席的情況下,裁定他須按照外判合約中的條款付予志和27,000 元,另外又須支付訟費150 元。

3. 劉先生的上訴理由指出,小額錢債審裁處並無司法管轄權處理志和的申索,這一點本席並不同意。志和毋須就勞資審裁處的判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因為它已承認拖欠四名工人工資,對勞資審裁處的判決亦沒有異議,它只是根據它與劉先生之間簽訂的外判合約起訴劉先生,以彌補自己的損失,因為志和認為劉先生身為第三承建商,應就事件負責。

4. 誠如上述,本案並不涉及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劉先生亦未能提出任何可爭辯的法律論點,因此,本席駁回劉先生的申請。訟費方面,由於這是一項單方面的申請,所以本席不會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