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TCHISON TELECOMMUNICATIONS (HONG KONG) LTD 訴 楊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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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7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7年第77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7年第8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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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 HUTCHISON TELECOMMUNICATIONS (HONG KONG) LIMITED | |
| 及 | ||
| 被告人(上訴申請人) | 楊世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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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3月4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8年3月27日
判 案 書
1. 申索人向被告人楊先生追索流動電話合約的收費,這合約為期兩年,由2005年11月13日至2007年10月24日為止。
2. 經審訊後,沈小英審裁官判定被告人須支付:
(1) 電話通話費712.08元;及
(2) 合約內未付及餘下電話服務的月費,總數為1,950元。(被告人對數額1,950元並無作出任何爭議。)
申索人放棄追討合約所算定賠償損失之2,880元。
3. 被告人承認自2005年2月至7月的電話月費並無支付。在7月17日申索人正式中止被告人的電話服務,並追討餘下的月費。
4. 被告人在上訴許可申請書提出申索人在月費單誇大費用,並採取虛構事實騙取他金錢,並偏幫申索人,因申索人公司是本港「有錢佬」開的,並且身為人大常委一職。
5. 本席綜觀整件案件的事實,並沒發現審裁官有如何偏幫申索人之證據,亦沒有採取虛構事實騙取被告人之金錢。況且合約清楚列明在被告人毀約後總費用計算方法,而這計算方法被告人並無任何實質的爭議。
6. 故此,被告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可爭議的法律論點,本席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但基於被告人是單方面申請上訴許可,本席對被告人並不作任何訴訟費之命令。
|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被告人(上訴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