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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GREAT BILL LTD t/a TAPBO CIVIL ENGINEERING CO 訴 LAM KIM SUN t/a TAI SA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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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CCT8/2003GREAT BILL LTD t/a TAPBO CIVIL ENGINEERING CO v. LAM KIM SUN t/a TAI SA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

Files (3)

65743-CH-2009-05-12

GREAT BILL LTD t/a TAPBO CIVIL ENGINEERING CO 訴 LAM KIM SUN t/a TAI SA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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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8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8 年第 288 號

(原高等法院建築及仲裁訴訟 2003 年第 8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GREAT BILL LIMITED trading as TAPBO CIVIL ENGINEERING CO. 
 與 
被告人LAM KIM SUN trading as TAI SA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MPANY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9 年 5 月 6 日

判決日期:2009 年 5 月 6 日

判決理由書及訟費命令日期:2009 年 5 月 12 日

 

判決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 被告人就本庭 2009 年 2 月 24 日的判案書申請許可,希望獲准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拒絕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決理由。

2. 本上訴涉及上訴訟費保証金的議題,這不是一項「最終判決」,因此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 484 章)第 22(1)(a) 條的規定。另外,被告人未能顯示這上訴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公眾利益或有其他理由須交由終審法院審理,因此,本申請亦不符合該條例的第 22(1)(b) 條規則。

訟費命令

3. 由於被告人的申請不獲批准,本庭命令他需要支付原告人本申請的訟費。本庭評定該訟費為 HK$18,000。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楊漢源,林炳坤律師事務所轉聘李紹豪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64518-CH-2009-02-24

GREAT BILL LTD t/a TAPBO CIVIL 訴 LAM KIM SUN t/a TAI SA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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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8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8 年第 288 號

(原高等法院建築及仲裁訴訟 2003 年第 8 號)

----------------------

原告人GREAT BILL LIMITED trading as
TAPBO CIVIL ENGINEEERING CO.
 
 與 
被告人LAM KIM SUN trading as
TAI SA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MPANY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9 年 2 月 17 日

判案書日期:2009 年 2 月 24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案件背景

1.  2008 年 8 月 19 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芮安牟法官裁定被告人需要支付原告人 $123,169.05、利息及訟費;被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  上訴法庭鄧國楨副庭長根據原告人的申請命令被告人支付 $180,000 的上訴訟費保証金。被告人不服判決,就有關命令提出上訴。

法律原則

3.  上訴法庭在特殊的情況下是可以行使酌情權,命令上訴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証金的。其中的一種特殊情況就是上訴人有財政困難,若他上訴失敗,他可能無能力支付答辯人的上訴訟費。法庭在這情況下命令上訴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証金是為了避免當上訴被法庭撤銷時,答辯人卻無法向上訴人追討上訴訟費的情況出現。

4.  上訴法庭在多宗案例中重申,要上訴人支付訟費保証金與基本法或人權法的條款是沒有抵觸的。

5.  上訴法庭單一法官命令上訴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証金是行使酌情權。除非有關的酌情權是被錯誤行使,例如法官忽略了某些法律原則或某些有關連的事項,又或者錯誤考慮了一些無關連的事項;否則上訴法庭全體法官是不會推翻單一法官所行使的酌情權,然後重新行使有關的酌情權的。

財政困難

6.  本案的被告人明顯是有財政困難,他亦承認他有財政困難,因此原告人已証實了本案存在特殊情況,以致法庭可以命令被告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証金。

上訴理由

7.  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仍需要考慮被告人是否具有充分的上訴理由。若他真的具有充分的上訴理由,法庭是可以不命令他提交上訴訟費保証金,以免剝奪他一個實質的上訴機會。

8.  本案被告人指原審法官在處理某些証供(如發票及地盤所遺留的物料)時犯上錯誤。

9.  綜觀整份判決書,芮法官是根據雙方提出的証供來作出事實的裁決。為被告人計算工量的地盤領班沒有出庭作証。芮法官不接納雙方曾就地盤的物料作出協議之說。適用的法律原則是除非原審法官在作出事實的裁決時犯上某些原則性錯誤,例如忽略了某些重要的証據或考慮了某些無關連的証據,否則上訴法庭是不會輕易推翻有關的裁決的。

10.  被告人現就爭議所提出的証據只是屬於一般上訴爭議性的議題,他未能在這階段提出一些極為充分的上訴理由,以致法庭不會在這階段命令他支付上訴訟費保証金。

總結

11.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認為鄧副庭長的判決是正確的,故此本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及命令他支付原告人本上訴的訟費。

(張澤祐)(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楊漢源,林炳坤律師事務所轉聘李紹豪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64072-CH-2009-01-22

GREAT BILL LTD t/a TAPBO CIVIL ENGINEERING CO 訴 LAM KIM SUN t/a TAI SA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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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8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288號

(原高院建築及仲裁訴訟2003年第8號)

 ----------------------

原告人GREAT BILL LIMITED trading as TAPBO CIVIL ENGINEERING CO. 
 對 
被告人LAM KIM SUN trading as TAI SA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MPANY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1月15日

判決書日期:200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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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

 

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芮安牟經過3天的審訊後,在2008年8月19日頒下判決,命令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港幣123,169.05元,及利息和訟費。

2.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3.  原告人在2008年12月22日發出傳票,向上訴庭申請要求被告人繳存上訴訟費保證金港幣322,800元。

4.  被告人承認其財政狀況有問題,並曾就本上訴申請法律援助,卻被拒絕;其法律援助上訴亦被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駁回。被告人在陳詞中表示他被拒絕批予法律援助是由於法律援助署及司法常務官作出錯誤評估,以為其上訴沒有足夠的成功機會。

5.  被告人向本席指出原審法官在判案書第27段提及的發票日期是錯誤的;他更聲稱雙方大律師在原審時的操守有問題。本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決是依賴事實的裁定,在這情形下,上訴法庭不會輕易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況且雖然被告人指摘原審法官的各種不是,本席亦不能認同被告人的上訴有很高的成功機會。

6.  被告人更認為其現時經濟狀況是由原告人造成,被告人是原告人的判頭。本案關乎原告人是否向被告人多付了錢,以致被告人要向其歸還,抑或是原告人少付了錢。誰是誰非,原訟法庭已有定論。本席不能聽取被告人一面之詞而妄斷被告人現時的經濟狀況是由原告人造成。

7.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被告人須繳存上訴訟費保證金。金額方面,代表原告人的黃律師指被告人試圖以本上訴推翻事實的裁決,所以需時準備,因此其申請的上訴訟費保證金並不過多。

8.  由於本上訴涉及金額甚低,本席認為港幣322,800元的金額是過高。在考慮各種因素後,本席認為合理金額應為港幣180,000元。因此,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1.   被告人須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金額為港幣180,000元;

2.   被告人必須在今天起計28天之內將港幣180,000元繳存法庭,在這段期間,上訴程序會暫時被擱置;

3.   假若被告人未能如期提交有關保證金,他的上訴將會自動被撤銷,而被告人亦要支付原告人上訴的訟費;

4.   本申請的訟費歸於上訴勝訴的一方。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原告人: 由楊漢源,林炳坤律師事務所委派黃智球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