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忠緯 訴 霸菱(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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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W 54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8年5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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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霸菱(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 |
| 及 | |
|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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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 黃忠緯 | |
| 訴 | ||
| 答辯人 | 霸菱(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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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9年1月19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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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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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清盤呈請由黃忠緯先生提出,要求法庭把霸菱(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簡稱“公司”)清盤。呈請是基於呈請人在2007年12月7日借給公司HK$50,000的款項,公司一直未有償還。
2. 2008年9月29日,呈請人對公司發出要求償債書,但公司沒有還款。呈請人在2008年11月14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把公司清盤,公司未有就此提交任何反對的誓章。
3. 2009年1月14日,清盤呈請初次在聆案官席前聆訊,當時公司有兩位股東及董事出席。聆案官已向他們解釋,有限公司須由律師代表出席抗辯,不然的話,公司需要得到法庭許可,才能讓董事代表公司抗辯。
4. 該兩名董事也有出席今天的聆訊,但卻沒有向法庭取得許可代表公司。
5. 公司沒有提交任何反對的證據,又沒有委任律師代表出席,或向法庭申請許可由董事代表公司。從現存的證據顯示,呈請人追討的債項,公司並無任何或任何合理的爭議。
6. 呈請人在法律上有權對公司提出清盤,本席於是對公司作出清盤命令。呈請人的訟費,當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 (關淑馨)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呈請人:由劉志華律師行轉聘尹振強大律師代表出席
答辯人:霸菱(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無律師代表,缺席
破產管理署:由楊明鳳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