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建曼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AR1/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 CAAR14/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炳希及另一人
  • CAAR3/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躍輝及另四人
  • CAAR5/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德禮及另十一人
  • CAAR7/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錦威
  • CAAR9/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 CACC100/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向
  • CACC100/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浩賢
  • CACC10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梓濱
  • CACC100/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強明
  • CACC101/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國耀
  • CACC10/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明
  • CACC1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Z.
  • CACC102/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瑋善
  • CACC102/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T.C.
  • CACC103/20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珍
  • CACC103/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玉蓮
  • CACC104/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令聞
  • CACC104/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國及另一人
  • CACC104/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嘉林及另二人
64502-CH-2009-02-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建曼

HTML content

HCMA109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095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813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張建曼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9年2月11日

裁決日期:2009年2月1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2月23日

 

----------------------

判 案 理 由 書

----------------------

 

1. 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控罪(1),「使用虛假的旅行證件」,即一本中國往來港澳通行證,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42(2)(b) 條,及控罪(2),「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違反同章條例第 42(1)(a) 條,分別處入獄12 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 上訴人在08 年11 月20 日遭遣返内地時被發現於04 年利用姐姐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申領得涉案的通行證,並於同年12 月5 日利用該證向入境事務助理員虛報其身份以獲准進入香港。

判刑理由

3. 裁判官是這樣說的:

「  被告人年廿五,已婚,分別在2005年及2008年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判監禁。在干犯本控罪時,她並無刑事前科。被告人稱其女兒得到腹漲的怪病,為了女兒的醫療費用,打算鋌而走險,前來香港以賺取金錢。本案中,被告人不但以虛假的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還向香港關員作出個人身份的虛假申述。

  上訴庭及原訟法庭闡明──向關員出示及使用虛假的旅行證件的案件,在承認控罪的情況下其刑罰為15-18個月的監禁。(參閱Yim Lee Kuen HCMA 1187/2002)

  本案兩項控罪可被視為由同一事件而衍生,其刑罰以同期執行方式處理。本席考慮有關的求情因素,包括案件及被告人的背景,認罪的答辯,有關的判刑案例等。現就各控罪判處被告人12個月的監期,並同期執行。」

本上訴

4. 上訴人在我席前表示,案發後家裏出了情況,年幼的女兒極需她的照顧。這是她唯一的上訴理由。然而,我並不認爲本案應酌情處理,而且裁判官的判刑亦無可批評。

判決

5. 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洪興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代表律師,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