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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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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97-CH-2008-05-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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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8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8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87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溫從芳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8年4月28日

判決日期:2008年4月28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8年5月26日

 

----------------------

判決理由書

----------------------

 

1. 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罪,他否認控罪,但他的代表大律師知會裁判官因上訴人精神有問題,邀請法庭引用香港法例第 136 章《精神健康條例》第 (1)(a)(iii) 條處理本案。最後裁判官判上訴人4 個月的治療令。

2. 上訴人不服有關命令,提出上訴。

3. 控方並沒有傳召證人,但主控官在庭上讀出同意案情後,上訴人表示同意。在這情況下,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曾向有關男童作出襲擊行為。涉及的男童8 歲,是上訴人的補習學生。上訴人因不滿男童的表現而掌摑他。

4. 裁判官把案押後以便取得感化官報告和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而兩名醫生(何及廖醫生)均指上訴人患有偏執狂精神分裂症,建議上訴人入院接受治療,為期4 個月。

5. 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要求裁判官下令上訴人接受感化,他也質疑兩位精神科醫生的看法及評估,辯方更提交了余醫生對上訴人所作的病情報告讓法庭參考。余醫生是私人執業的精神科醫生。

6. 裁判官在非常小心考慮過案情及三位醫生的意見後,認為何醫生及廖醫生的意見應被接納,再者,上訴人在接受感化期間的表現並不理想,也有多次缺席覆診。裁判官關注到上訴人以往有多次的暴力犯案記錄,最後決定判處4 個月的醫院令。

7. 上訴人沒有聘請律師進行上訴,但他和他的父親都呈上了詳細的書面陳詞講述了上訴人的個人背景、家庭狀況、治療歷史、案件細節及兩位政府醫生意見的“錯誤”。申請人及其父親也在庭上作了補充陳詞。

8. 上訴人堅持他已基本康復,他對掌摑男童的事件表示歉意,也強調不會再作出這等衝動行為。他要求法庭早些讓他離院,因為他還要參加一些職位的面試。

9. 在聆訊本案時,醫院令祇剩下約一個月的時間。上訴人似乎對禁閉式的治療有極大的抗拒,當然,裁判官其實也是為了上訴人的病情著想,希望他可以在這一段時間內,得到充分的治療。但本席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除了上訴人的病情及醫生的意見外,也要平衡案件的性質與嚴重性。

10. 就算4 個月的“刑期”原則上正確,上訴人實際已接受了3 個多月的拘禁式的治療,如果上訴人在這階段願意接受感化官的看管和輔導,對他的精神情緒都會有正面的影響;再考慮到上訴人對找尋工作的態度積極,本席相信,感化令可在這方面協助上訴人,強化他在待人處事方面的能力。

11.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會撤銷原本的醫院令而改判18 個月的感化令,附加條件就如感化官報告裡第 10 段所列出的三項。

12. 本席已向上訴人解釋過感化令的意思及附帶條件。上訴人表示明白及接受,也理解破壞感化令的後果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景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