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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瑞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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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5-CH-2008-04-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瑞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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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9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9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19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廖瑞如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4月2日

裁決日期:200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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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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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聆訊時由當值律師代表。裁判官的結論是他不接納上訴人在會面紀錄內對警方所講的說話。他所作出的一個無可抗拒的結論,就是唯一可以使用上訴人戶口或該戶口提款咭的人就是上訴人本人。故此,裁判官的結論是上訴人必然知情及有份參與使用該張提款咭來提取涉案的40,000元。

2. 就裁判官的判詞和結論,本席認為沒有任何不妥之處。在審訊時,裁判官亦沒有干犯任何法律上的錯誤或在程序上有任何不妥。故此,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黎嘉誼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