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星浩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AR1/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 CAAR14/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炳希及另一人
  • CAAR3/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躍輝及另四人
  • CAAR5/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德禮及另十一人
  • CAAR7/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錦威
  • CAAR9/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 CACC100/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向
  • CACC100/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浩賢
  • CACC10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梓濱
  • CACC100/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強明
  • CACC101/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國耀
  • CACC10/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明
  • CACC1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Z.
  • CACC102/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瑋善
  • CACC102/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T.C.
  • CACC103/20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珍
  • CACC103/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玉蓮
  • CACC104/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令聞
  • CACC104/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國及另一人
  • CACC104/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嘉林及另二人
62194-CH-2008-05-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星浩

HTML content

HCMA21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1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1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林星浩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5月14日

裁決日期:2008年5月14日

判案書

1. 審訊時,上訴人雖無律師代表,但他在控方證人作供後有向他提出盤問。其後上訴人亦有作供及接受主控官盤問。

2. 裁判官在聽取兩名證人作供時,有細心留意他們的神態舉止。最後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認為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3. 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不相信上訴人指事發當日,上訴人因為被香煙灼傷手指,才把煙頭扔棄在地上。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對當時為何沒有拾起煙頭的口供方面出現矛盾、不盡不實。

4. 本席既無機會耳聞目睹兩名證人作證時的情況,亦無有關證供的謄本。除非有極為特殊的理由,否則上訴庭不會隨意推翻裁判官對事實作出的裁決。

5. 今天上訴人提出的6 點上訴理據,本席亦有細心考慮,認為該6 點均不足以構成本席對裁判官的裁決產生疑問,或有任何理由令本席認為裁決有不安穩之處。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定罪的上訴。

6. 至於上訴人要求減刑,裁判官根據法例,裁定上訴人須付罰款$3,500,當中包括定額罰款$1,500、附加罰款$1,500及堂費$500。該項堂費是因上訴人於審訊時要求押後以便傳召證人,故審訊共用去兩日。本席認為$500堂費並非明顯過重或在原則上犯錯。因此,減刑上訴亦遭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曹任文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