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17-CH-2008-07-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VU DUY D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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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3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3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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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VU DUY D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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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7月10日
裁決日期:2008年7月10日
判案書
1. 本席同意麥明康大法官在HKSAR v. Do Thi Hue, HCMA873/2001,該案的兩項罪名的刑期應同期執行,因同一次、同日期干犯兩項罪名。但因他違反了遞解離境令,便不能完全沒有懲罰,因此該兩個刑期不應全部同期執行,有一部份應分期執行。
2. 經考慮過此案的過程,本席命令第二項罪名的18 個月刑期其中4 個月應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 個月。因此,上訴減刑得直。
|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曹任文代表。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葉嘉棟關朗儀律師事務所轉聘黃達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