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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VU DUY D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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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7-CH-2008-07-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VU DUY D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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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3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3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44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VU DUY DAT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7月10日

裁決日期:2008年7月10日

判案書

1. 本席同意麥明康大法官在HKSAR v. Do Thi Hue, HCMA873/2001,該案的兩項罪名的刑期應同期執行,因同一次、同日期干犯兩項罪名。但因他違反了遞解離境令,便不能完全沒有懲罰,因此該兩個刑期不應全部同期執行,有一部份應分期執行。

2. 經考慮過此案的過程,本席命令第二項罪名的18 個月刑期其中4 個月應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 個月。因此,上訴減刑得直。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曹任文代表。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葉嘉棟關朗儀律師事務所轉聘黃達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