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明安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AR1/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 CAAR14/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炳希及另一人
  • CAAR3/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躍輝及另四人
  • CAAR5/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德禮及另十一人
  • CAAR7/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錦威
  • CAAR9/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 CACC100/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向
  • CACC100/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浩賢
  • CACC10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梓濱
  • CACC100/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強明
  • CACC101/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國耀
  • CACC10/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明
  • CACC1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Z.
  • CACC102/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瑋善
  • CACC102/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T.C.
  • CACC103/20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珍
  • CACC103/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玉蓮
  • CACC104/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令聞
  • CACC104/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國及另一人
  • CACC104/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嘉林及另二人
62218-CH-2008-07-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明安

HTML content

HCMA23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3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18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何明安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7月10日

裁決日期:2008年7月10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有大律師代表。裁判官於審訊時,有聽取過控方第一、第二證人及上訴人作供,最終裁判官的裁決是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故此裁判官完全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判官同樣裁決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故此裁判官亦接納控方第二證人整體的證供。

2. 至於上訴人的證供 ,裁判官指上訴人作供時聲稱於2007 年4 月底,他有查閱過糧單及同意當時公司沒有欠他工資,所以裁判官認為之後便不存在欠薪的問題。關於上訴人作供指公司欠糧的問題,裁判官認為是不能接納的。

3. 裁判官指上訴人的證供存在很多矛盾及不合符邏輯,故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這是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本席沒有聽取過三位證人作供,亦沒有機會觀察證人作供時的表現、神態舉止,除非是有十分充分的理由,否則本席不應推翻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

4. 今天上訴人並沒有提出任何詳細、具體的上訴理由,本案純粹是關乎事實的裁決,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沒有不安全或令人覺得不穩妥的地方,所以上訴人的定罪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曹任文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