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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蔣鳳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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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8-CH-2008-05-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蔣鳳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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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7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7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罪行)傳票2007年第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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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蔣鳳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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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5月29日

裁決日期:200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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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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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審訊時,裁判官聽取了控方證人(一名警員)及上訴人的證供,並有機會觀察該兩名證人作證時的表現和舉止,最終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拒納上訴人旳證供。他認為上訴人沒有如實道出案發經過,而且證供自相矛盾。此乃裁判官對於事實的裁決,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則上訴庭不會推翻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決。

2. 本席認為今天上訴人所提出的論點,並沒有令本席對於裁判官的裁決存有任何懷疑,而裁判官的裁決亦無任何不妥或令人不滿意之處,故上訴人的定罪及減刑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潘藹蓮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