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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國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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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0-CH-2008-05-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國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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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2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2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668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林國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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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5月28日

裁決日期:200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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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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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官在聽取了三位控方證人及上訴人作供後,最終達至的結論是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即本案受害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接納她的證供。裁判官亦認為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即負責本案的兩名警務人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相反,他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有很多不合情理之處。他不相信事實如上訴人所指,即事發當日上訴人無故在街上遭警員截停,並誣衊他干犯盜竊罪。因此,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2. 本席並無機會耳聞目睹控辯雙方作供的情況及觀察他們作供時的神態舉止,同時,除非有極充分的理據,上訴庭不會輕易干預或推翻裁判官就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今天上訴人所提出的幾點上訴理由,本席均認為理據並不充分。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判決並無不安穩之處,亦無理據令本席對他的裁決有任何懷疑。

3. 至於12 個月的監禁刑期,裁判官是正確地依循陳兆愷法官 (當時職銜)在R. v. Lau Kin Hong, HCMA355/1996的案例作出量刑。陳法官在該案指出,若有人進入店舖搶掠他人的財物,其罪行等同在街頭扒竊,即使犯罪者無前科,亦須判處12 個月即時監禁。裁判官並無因上訴人夥同同黨犯罪而予以加刑,祇判處12 個月監禁。本席認為刑期並非是明顯地過重或在原則上有任何犯錯。

4.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人的定罪及減刑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金玉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