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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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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50-CH-2008-05-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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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3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36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81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彭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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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5月16日

裁決日期:20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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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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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認為裁判官認為這種盜竊罪行的嚴重性不下於扒竊罪行是正確及適當的,根據上訴庭扒竊的指引,審訊後應判處12 個月至15 個月監禁,裁判官採納12 個月監禁已算對上訴人是十分仁慈的。亦因上訴人認罪,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最後被判處8 個月監禁。

2. 本席認為8 個月監禁並非是明顯地過重,或在原則上有任何錯誤,故此上訴人的減刑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譚嘉穎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