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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尤麗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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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23-CH-2008-09-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尤麗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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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8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8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24198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尤麗樺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9月18日

裁決日期:2008年9月18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傳票控罪,該控罪指稱上訴人身為僱主,在收到僱員的懷孕通知書後,並非按照僱傭條例第9條終止該僱員的僱傭合約,違反了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15(1)條的規定。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在上訴聆訊前,林大律師代表上訴人作出幾項完備上訴理由,其中一項指出原審裁判法官錯誤地禁止辯方盤問控方唯一證人,關於她受僱時偷竊一事,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因解僱其僱員之後,才得知偷竊一事,所以在審訊時,這方面的證據和本控罪是沒有關係。代表答辯人的陳大律師亦作出了陳詞大綱,她同意林大律師的陳詞關於那些證據與本案是有直接關係。陳大律師亦同意裁判法官拒絕辯方這盤問是錯誤,而裁判法官必須容許辯方就15(1B)(a)或(b)條的有關事項提證,裁判法官是應該聽取這盤問之後,才作出裁斷。因此,陳大律師和林大律師都同意裁判法官在這一點是犯了法律上的錯誤,以致這定罪是不穩妥的。

3.  本席參照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亦同意雙方大律師的陳詞。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本案的定罪是不穩妥,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如上訴人已繳交罰款,則應歸還上訴人。

4.  陳大律師已經明確地表示控方考慮就這宗案件是否會申請重審,陳大律師亦有解釋答辯人的立場,而答辯人是不會作此申請,本席亦同意陳大律師的意見。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文慧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唐天榮律師行轉聘林明耀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