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錦耀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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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1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1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8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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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第一上訴人 | 吳錦耀 | |
| 第二上訴人 | 孫國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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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2月18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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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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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而第二上訴人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第一上訴人被裁定控罪 (一) 罪名成立而第二上訴人被裁定控罪 (二) 罪名成立,現第一及第二上訴人均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第一上訴人的上訴
2. 第一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是作出自辯。第一上訴人投訴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及庭上口供有不一致的地方,而裁判法官曾警告控方第一證人要說清楚他的證供。第一上訴人亦投訴裁判法官不接納業主們要入控制室的理由是錯的。
3. 控方第一證人在審訊時描述當他把保安部控制室的門打開時,第一上訴人是站在前面,期間控方第一證人見到第一上訴人用手打他的胸口及用腳踢他的腳。控方第一證人亦描述第二上訴人當時是站在第一上訴人的後方,而他見到第二上訴人將右手伸出打控方第一證人的手及用右腳踢控方第一證人的腳。控方第一證人說他抵受不了襲擊而跌在地上,之後第一上訴人、第二上訴人及另一名住客便一起衝進控制室內。
4. 控方第一證人同意在他的證人口供裡,他是形容第一上訴人是用膊頭撞他的胸口。從謄本第36頁A行開始,控方第一證人被問及他在證人口供裡所提及被第一上訴人襲擊的情況:
“問: 唔係,你同唔同意都係淨係提過左邊膊頭撞你心口先,其他嗰份證人口供,即係你認人之後嗰份證人口供,都淨係提過呢一句啫,即係第一被告做咩嘢。
答: 唔,係囉,份口供係咁記錄,係。
問: 嗰陣時你都冇講話嗰個--講第一被告就係有用手踭打你,用腳襲擊你咁樣,你都冇同警察講過呢啲。
答: 我有同警察講喎,而家呢個情況。
問: 但係你話警察冇寫。
答: 其實嗰陣時我--警察佢提及嘅意思就佢都係要求我分番開邊個打幾多下嘅情況,其實我都係解釋番我分唔到,即係佢意思話口供紀錄就要清楚列明邊個用咩嘢部分打咗幾多下,邊個用咩嘢部分打幾多下,其實我都話即係你要我分番開當時個咁混亂嘅情形,邊個分幾下,其實我分唔開畀你哋。”
5. 從以上的答案,本席認為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正確地解釋為何他跟警員說第一上訴人是用膊頭撞他的胸部,但在庭上就改為第一上訴人當時是用手打他的胸部。
6. 裁判法官處理這問題時,在裁斷陳述書第17段有以下的解釋:
“…. 法庭沒有忽略辯方指控方第一證人在證人口供對第一被告襲擊的描述與庭上說法有所不同,法庭小心考慮有關證供,法庭認為事發情況頗為混亂,因此控方第一證人對襲擊細節有所混亂並不奇怪。重要是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必定是用身體擋着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而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必定是用武力強行把控方第一證人撞倒在地上。即使辯方提供的錄影片段亦可隱若看到控方第一證人倒下的情況。小心考慮控方第一證人整體證供後,我確信他已把事實說出,我裁定他為誠實可靠證人並接納他的證供。”
7. 裁判法官最終拒納第一上訴人的辯護理由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但他沒有適當地處理以上所提及的分歧。本席同意當時的情況是混亂,但是當控方第一證人開門而遭第一上訴人襲擊時,他是沒有可能分不清第一下被襲擊時第一上訴人是用膊頭還是用手襲擊他。而控方第一證人亦沒有一個合理解釋他為何有這個分歧。
8. 當時控方第二證人是站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後面,他描述當控方第一證人打開門時,外面的人便強行撞進來,他隨即被撞倒在地上,同時他亦看見控方第一證人被撞倒。
9. 本席亦須在這個階段提及第一上訴人的辯護理由是當時他是強行推開門而見到控方第一證人倒在地上。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忽略了考慮各證人的全面證供而作出他的裁決。
10. 本席認為在這案件裡因為當時情況是十分混亂,而對第一上訴人的指控大致上是來自控方第一證人。因此,裁判法官是必須小心地分析及處理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上的矛盾。
11. 本席因以上的理由認為第一上訴人的定罪仍是存有疑點,因此第一上訴人的定罪並不穩妥。本席裁定第一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已繳罰款交還第一上訴人。
第二上訴人的上訴
12. 代表第二上訴人的張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沒有或沒有充分證據支持下,錯誤地裁定第二上訴人“用武力強行把控方第一證人撞倒在地上”。
13. 張大律師陳詞指控方第二證人當時是站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後面,但他看不見第二上訴人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二證人的供詞指他只是看見控方第一證人跌倒地上,他沒有看見第二上訴人襲擊控方第一證人。
14. 控方第一證人指第二上訴人從第一上訴人的後方打他的右手右腳。但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亦指當時第二上訴人是站在第一上訴人的右後方,因此,張大律師陳詞稱第二上訴人沒有可能在他的位置透過第一上訴人的身體打控方第一證人的右手右腳。
15. 本席同意這是一個對第二上訴人的定罪基礎一個重要的問題。但裁判法官沒有在分析各證人的口供時處理。在發生這事故的地方面積是有限,而控方第二證人跟控方第一證人的距離又不是很遠,因此本席不理解為何控方第二證人會完全看不見控方第一證人被襲擊的情況,甚至他不清楚為何控方第一證人會跌在地上。他只是看見第二上訴人衝入控制室並撞倒他。
16. 本席認為從控方第一證人打開門至控方第二證人跌倒在地上,如果控方第一證人真的是被第二上訴人襲擊,本席認為沒理由控方第二證人是完全看不見的。
17. 答辯人代表溫大律師嘗試說服本席這問題是鑑於各證人的位置而觀察的角度有分別所致。本席認為當時控方第二證人盡管在某程度上視線可能會被控方第一證人阻礙,但是他沒理由完全看不見控方第一證人被襲擊的情況。因此,本席同意張大律師的第二項上訴理據,裁判法官沒有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證供上的疑點。
18. 本席認為第二上訴人的定罪亦存有疑點令他的定罪是不穩妥。本席裁定第二上訴人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已繳罰款交還第二上訴人。
| (杜麗冰)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溫淑芳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上訴人: 由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轉聘張文諾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