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37-CH-2008-07-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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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6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6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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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葉偉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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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7月4日
裁決日期:2008年7月4日
判案書
1. 裁判官採納24 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是基於上訴人曾有19 次定罪紀錄,其中有12 次涉及盜竊或企圖盜竊或處理贓物的罪行。上訴人最後一次入獄是在2006 年10 月26 日,因處理贓物而被判入獄12 個月。
2. 在本案,裁判官的判刑很明顯是認為要保障社會的利益以收阻嚇作用。基於上述理由,裁判官採納了24 個月為判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裁判官很正確地減為15 個月監禁。
3. 本席不認為裁判官以24 個月為判刑起點是明顯地過重或是在原則上有任何犯錯。故此,上訴人的減刑上訴駁回。
|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鍾洪偉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