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麗芳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AR1/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 CAAR14/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炳希及另一人
  • CAAR3/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躍輝及另四人
  • CAAR5/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德禮及另十一人
  • CAAR7/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錦威
  • CAAR9/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 CACC100/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向
  • CACC100/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浩賢
  • CACC10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梓濱
  • CACC100/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強明
  • CACC101/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國耀
  • CACC10/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明
  • CACC1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Z.
  • CACC102/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瑋善
  • CACC102/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T.C.
  • CACC103/20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珍
  • CACC103/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玉蓮
  • CACC104/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令聞
  • CACC104/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國及另一人
  • CACC104/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嘉林及另二人
64061-CH-2008-12-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麗芳

HTML content

HCMA 46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6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864號)

----------------------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蕭麗芳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12月10日

裁決日期:2008年12月10日

 

----------------------

判案書

--------------------

 

1.  上訴人於2006年10月在裁判法院就一項盜竊罪及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判無罪。但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在案發時及於庭上的行為不良好,所以判上訴人以自簽守行為方式確保上訴人12個月內行為良好,恪守公眾安寧。守行為命令亦已於2007年屆滿。

2.  上訴人就守行為命令判處作出上訴,但於她的上訴通知書中提出索取賠償。上訴聆訊時,上訴人關注兩項事項:(1) 想索取賠償;(2) 確保她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或案底在警方紀錄內。覃大律師代表答辯人已確認上訴人在警方的案底經已刪除。上訴人再想得到書面通知,覃大律師亦答應警務處處長會在兩星期內發信給上訴人確認上訴人的刑事紀錄完全撤銷。在這情況下,上訴人亦放棄對被判處簽保守行為命令的上訴。

3.  關於索取賠償方面,本席已對上訴人解釋,她可考慮從民事途徑處理,但不可以從刑事上訴方式索取賠償。經本席解釋這些事實給上訴人後,她放棄關於今天的上訴。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覃民輝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