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38-CH-2008-08-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藍雄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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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6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6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4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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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藍雄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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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8月7日
裁決日期:2008年8月7日
判案書
1. 控方證人石先生在聆訊時有作供。裁判官在聽取控方證人作供及觀察他作供時的態度、表現及神態後,最終裁決認為該位控方證人是一位承實可靠的證人。
2. 裁判官亦有聽取上訴人作供及觀察上訴人作供時的表現及神態,最終她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合邏輯,顯然不可信,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故她不接納上訴人的供詞。
3. 此乃裁判官對一個事實的裁決,本席看不到裁判官的裁決有任何不正確及不穩妥。裁判官就本案定罪的裁決,本席認為沒有任何不穩妥,故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駁回。
|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美華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