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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盤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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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61-CH-2008-08-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盤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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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8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滅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58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132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 盤穎瑜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8月25日

裁決日期:2008年8月25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4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  案件發生於2008年2月20日清晨5時45分左右,當時上訴人與兩名男乘客同坐在的士,警員截停該的士調查,請乘客下車。當他們下車時,警員看到上訴人將一個膠包放在該輛的士的後座座椅上。在過程中,警員向各人作出調查,就上述的膠包,警員以管有危險藥物罪警誡上訴人,上訴人當時回答稱該膠包乃坐在她左側的男子於警方查車時將它放在她身上,她因受驚而將之放在座椅上,該膠包並非屬於她的。

3.  政府化驗師其後證明該膠包內藏3小包,共載有0.95克粉末,內含0.57克可卡因。

4.  裁判法官在判刑前得知上訴人21歲。她共有5項定罪紀錄,包括襲擊引致他人受傷和使用他人的身分證。

5.  裁判法官在量刑時亦有參考過往的案例,最後他認為4個月的刑罰是適當的,所以上訴人被判入獄4個月。

6.  裁判法官在判刑時亦得知同案的另一位被告人,亦因承認一項管有毒品(0.56克的可卡因)罪而被另一位裁判官判罰一個月監禁。他亦是適當地考慮過而認為該刑罰在這情況下是不可以跟從。

7.  在上訢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她的上訴理由指出她現在有悔意,希望改過自身,她要求本席減刑,可以早些過新生活。本席須考慮裁判法官這刑罰,是否違反了法律的原則或明顯過重,本席同意代表答辯人的覃大律師所稱4個月的刑罰其實不是過重,所以本席認為這刑罰是適當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覃民輝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