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付明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AR1/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 CAAR14/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炳希及另一人
  • CAAR3/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躍輝及另四人
  • CAAR5/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德禮及另十一人
  • CAAR7/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錦威
  • CAAR9/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 CACC100/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向
  • CACC100/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浩賢
  • CACC10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梓濱
  • CACC100/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強明
  • CACC101/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國耀
  • CACC10/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明
  • CACC1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Z.
  • CACC102/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瑋善
  • CACC102/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T.C.
  • CACC103/20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珍
  • CACC103/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玉蓮
  • CACC104/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令聞
  • CACC104/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國及另一人
  • CACC104/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嘉林及另二人
63237-CH-2008-1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付明

HTML content

HCMA 60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60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165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付明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10月23日

裁決日期:2008年10月23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管有偽造身分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6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  在審訊時上訴人是有一位當值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他作出自辯。在審訊時,雙方同意該偽造身分證在上訴人的褲袋內搜出。控方案情其實很簡單,上訴人當時在案發現場被搜身時發現管有偽造身分證。

3.  上訴人於2008年4月20日,在羅湖入境點使用中國護照及柬埔寨簽證進入香港,當日獲准停留香港一天。他於2008年4月21日,被警方拘捕。稍後,其身份證被驗證為一張偽造身分證,上訴人在香港並沒有任何定罪紀錄。

4.  控方證人簡單地作供,敍述有關截停上訴人及搜身過程,隨後發現偽造身分證。審訊時控方亦想將上訴人的警誡口供呈堂,但受到爭議,裁判法官聽取證供之後判上訴人的招認證供完全不能呈堂。

5.  控方舉證完畢之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現年二十一歲,從未上學,他來到香港是因為他本身需要到柬埔寨旅遊。他首先透過爸爸的朋友,安排柬埔寨的簽證和得到這張偽造香港身分證,他亦給予金錢這位爸爸的朋友,安排柬埔寨旅遊簽證。因為上訴人不識字,他收到偽造香港身分證時,根本不知道是甚麼,只認為是銀行卡一張而已,並不知道是身分證。

6.  上訴人認為證物P1上載有他的相片,雖然寫上錯誤的出生日期,上訴人稱當時亦有詢問他的朋友,但不得要領。之後,他來到香港,翌日被警方拘捕。

7.  裁判法官聽取所有證供之後作出分析,同時亦適當地提醒自己,上訴人在香港是沒有定罪紀錄,裁判法官在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不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他亦留意到上訴人作供時的神情、動態頗為閃縮。裁判法官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即指稱上訴人認為該偽造香港身分證,只是銀行卡一張而已。

8.  最後,裁判法官作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上訴人當時是知道該偽造香港身分證的作用及他來香港是需要使用該張身分證,因此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他考慮刑罰時亦有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及適當的案例,適當的刑罰是18個月,而上訴人是在審訊後被定罪的,所以沒有任何扣減,但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年紀輕,一位年青人在香港沒有犯罪紀錄,所以法官亦寬容地扣減了兩個月,所以上訴人被判入獄16個月。

9.  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透過法庭的翻譯員閱讀出一份陳詞,其陳詞關於他的上訴定罪方面,但內容卻大多是提及減刑的理由,上訴人再次覆述他怎樣被人欺騙的情況,他當時是不知道該證件是偽造香港身分證等等。正如代表答辯人的何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已經在裁斷陳述書中準確地分析了該些證供,但最後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這是裁判法官的權利,他是一位適當的人作出事實的裁決。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作出事實的裁斷時有任何出錯之處。因此,定罪上訴方面被駁回。

10.  在刑罰上訴方面,裁判法官已經正確地考慮了李長利的案例,這類案件刑罰的起點通常是18個月,如果被告認罪的話可以得到1/3的扣減,但在本案上訴人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雖然沒有任何求情理由,但裁判法官亦很寬容地扣減了兩個月,因為考慮到上訴人的年紀和沒有定罪紀錄。

11.  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判刑是完全沒有過重,所以減刑上訴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