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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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5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65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37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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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被告人 | 許文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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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8年10月16日
裁決日期:2008年10月1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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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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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上訴人承認控罪,裁判官最終判上訴人入教導所。上訴人不服判刑,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2.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以下的事情:於2008 年4 月15 日下午,受害人(18歲男子)和友人在彩虹邨綠晶樓地下電梯大堂,一穿校服的男子問受害人等是否「慈雲山山霸」,又問他們跟隨何人。受害人回應說沒有,上訴人及幾名男子就出現,指受害人態度傲慢。上訴人等對受害人拳打腳踢,然後逃去。受害人前額和左下顎有傷。個多月後,上訴人被捕。他說他是幫朋友打人,因那人可能打過他的朋友所熟悉的人。
3. 在求情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強調上訴人祇有19 歲,犯事祇是一時衝動,案件性質和以往所犯的有所不同,這次是為幫助朋友,上訴人現在已經後悔,他希望能夠繼續工作,照顧祖母。
4. 上訴人以往有多次刑事紀錄,他接受過感化、社會服務令及進入過教導所。其實在犯案時,上訴人仍在從教導所釋放後的守行為期間,裁判官決定先取得教導所報告。本席認為裁判官拒絕以罸款方式處理本案是正確的做法。
5. 教導所方面認為上訴人適合再接受教導所令。
6. 裁判官在考慮過情況後指出:
「13. 本席知教導所會羈押D1不少於6個月,不多過三年,D1離開教導所後還要受監管三年。不過,他糾眾襲擊致他人受傷,案情嚴重。本席為社會利益着想,在顧及D1的品性、過往行為及犯罪情況後,深信他在教導所再接受一段時期的深化教導,會有利感化他及防止他再犯罪。就算教導所不能將他完全改正過來,也會令他得到裨益。本席認為D1實須再次進教導所受到恰當及需要的懲教,因此接納懲教署的報告,判D1進入教導所。」
7. 上訴人在上訴時並無委派律師代表出席,他也並無任何陳詞,相信他祇是希望不須進入教導所。
8. 本席注意到本案受害人的傷勢其實並不太嚴重,另一方面,教導所的羈押期一般會是6 個月到18 個月之間。如果單從時間方面來考慮,教導所的「刑期」似乎是較長。但在上訴人的情況來說,他以往曾被判感化,卻破壞過感化令,他曾被判社會服務令,卻又破壞過社會服務令。他因搶劫案而被判入教導所,服刑期間的表現不錯,但釋放後,他在監管期間又再犯事,看來上訴人的自制能力確實是有問題,須要再接受訓練。裁判官的決定,從整體考慮本席認為是合理的,並沒有在原則上犯錯或是過重。
9. 基於以上理原因,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曹任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