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14-CH-2008-04-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子軒
HTML content
HCMA7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7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11970號)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莫子軒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4月9日
裁決日期:2008年4月9日
判案書
1. 在原審時,裁判官已聽取過該巴士司機及上訴人的證供,並有機會觀察每位證人作供時的神態及表現,最後裁判官認為該巴士司機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其證供清晰直接,在盤問下仍十分堅定、合情合理,故此裁判官最終接納該巴士司機的證供。
2. 裁判官亦曾考慮上訴人所作的證供,亦即等同今天上訴人向本席所說的理由,裁判官的結論是她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可令控方案情存有任何疑點,她更認為上訴人的證供難以令人信服,故此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3. 裁判官因接納了巴士司機的證供,故此裁決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方式屬不小心。正如代表控方的潘律師說,這是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本庭只靠雙方審訊的上訴記錄來裁決,由於本席沒機會耳聞雙方證人作證或觀察他們作供時的態度,所以本席沒有任何理據去推翻裁判官的裁決,因此上訴人不服定罪的上訴駁回。
4. 至於減刑上訴方面,亦遭駁回。因為裁判官判上訴人罰款1,500 元並非是明顯地過重,或在原則上有任何錯誤,所以上訴人的定罪及減刑上訴駁回。
|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潘譪蓮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