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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榮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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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56-CH-2009-01-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榮輝

HTML content

HCMA 963/2008 & HCMA 96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963號及96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5974號

及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6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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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洪榮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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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處理)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1月9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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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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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宗案件的控罪,都是“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被判入獄共20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  第一宗案件發生在2008年10月4日,警員到達事單位後,上訴人招呼警員進入單位內購買光碟。警員經調查後,在肇事單位內檢獲4千5百多張光碟,稍後將上訴人拘捕。警員懷疑這批光碟是色情光碟,拘捕上訴人後,上訴人獲准保釋。

3.  四天後,另外一位警員到達同一地址,見到上訴人在現場,他同樣是邀請警員選購光碟。在這單位內亦有大批被懷疑是色情光碟,警方之後拘捕上訴人,同時亦檢獲5千多張光碟。在這兩次被檢獲的光碟中,警方抽取樣本檢驗。結果證實全屬淫褻光碟,內容皆屬男女性愛影象、兩性的性器官清晰顯現。

4.  上訴人現年49歲,他一共有32次的刑事紀錄,和本案類似的只有一宗。裁判法官考慮了上訴人的背景以及這兩宗案件的案情後,亦適當地考慮了同類案例。裁判法官考慮HKSAR v LAM Cheung-shun [2002] 一案,案例指出有關控罪的一般量刑起點應該是12至18個月監禁。裁判法官認為法庭是有必要嚴厲判刑,以收阻嚇之效。最後裁判法官認為一個適當的量刑起點應該是18個月監禁。裁判法官認為這兩宗案件的光碟內容雖然不屬非常淫褻,但是每案所涉及的光碟數量超過4千5百張,而上訴人認罪扣減了三份之一後,每項控罪的判刑是12個月監禁。裁判法官亦適當地考慮了總刑期的原則,判其中4個月同期執行。因此,上訴人總共被判入獄20個月。

5.  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唯一一個上訴理由,就是他認為這個刑罰是過重。但是本席認為上訴人干犯第二項控罪時,他當時剛剛獲得第一宗案件的保釋,保釋4天後又再犯這個控罪。所以,本席認為上訴人除了認罪以外,完全看不到有其他求情的因素可言。

6.  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的這個刑罰完全不重。因此,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少明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