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權 訴 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關家靜女士及司法常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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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5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158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9年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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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申請人 | 陳振權 | |
| 對 | ||
| 答辯人 | 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關家靜女士及司法常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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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聆訊日期 : 2010年3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1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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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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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10年1月15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陳振權先生的上訴。
2. 案件的背景及所涉議題已在上述判案書詳細列出,本庭不再在此贅述。
3. 陳先生不服本庭的裁決,現要求本庭批准他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處理。
4. 陳先生重申聆案官關家靜駁回他的法援申請的判決理由含混不清,令他不明所以。陳先生亦指本庭不應否決他要求袁家寧法官迴避聆訊上訴之申請。
5. 本庭在較早前的判決已指出大律師就陳先生要司法覆核商標處處長的申請是否有理據提出法律意見書。法援處明顯認同大律師的意見,而關聆案官亦是同意大律師及法援處的立場,認定不批予陳先生法援是正確合理的決定。陳先生是知悉大律師意見書的內容,所以亦必然理解關聆案官的判決理由。
6. 本庭不同意就事件的是非曲直有甚麼議題須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7. 陳先生亦以袁家寧法官在2009年12月23日的聆訊時拒絕避席,顯示高等法院領導無方為理由,認為有需要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
8. 本庭不同意陳先生的立場,本案不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亦沒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9. 陳先生的申請,沒有足夠理據支持,本庭亦駁回他的申請。
|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上訴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