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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有關陳振權的事宜

Files (2)

72894-CH-2010-09-14

有關陳振權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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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6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264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09年第10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陳振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10年9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10年9月14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10年6月30日,上訴法庭在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264號(“CACV 264/2009”)頒下判案書,駁回陳振權先生的上訴。陳先生在7月20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准許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2.   陳先生原先就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在憲法及行政訴訟2009年第102號(“HCAL 102/2009”)的命令上訴,命令在2009年11月19日作出。陳先生向張法官申請許可司法覆核,針對的判決和命令,是由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在憲法及行政訴訟2009年第65號(“HCAL 65/2009”)作出。張法官拒絕了申請。

3.  自2008年開始,陳先生多次提出訴訟和上訴。

4.  2004年12月31日,他向知識產權署署長申請商標註冊,反對者介入反對。2008 年3月3日,他針對署長就有關的法律程序的聆訊語言,和證據的一些決定,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此為憲法及行政訴訟2008年第24號(“HCAL 24/2008”)。他為此申請法律援助,但法律援助申請被拒。

5.  陳先生提出法援上訴(“LAA 892和893/2008”),被聆案官關家靜駁回。針對聆案官之決定,他向法庭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這便是HCAL 65/2009。2009年6月25日,馮法官經聆訊後,頒令拒絕陳先生之許可申請。

6.  陳先生不服馮法官之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這是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158號(“CACV 158/2009”)。上訴法庭在2009年12月23日審理,2010年1月15日駁回上訴。陳先生就這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法庭在2010年3月16日拒絕這申請。據陳先生在今次申請的陳詞,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8月26日,亦拒絕讓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7.  CACV 158/2009還未審理之際,在2009年9月25日,陳先生卻針對馮法官在HCAL 65/2009之判決和命令,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如前所述,張法官在2009年11月19日拒絕他的申請,他不服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這便是CACV 264/2009,亦即是他今次擬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判決。

8.  本庭駁回他的上訴,是因為他沒有提出任何具辯論性的理據,足以推翻張法官的判決。原訟法庭是高級紀錄法院,司法覆核不適用於高級紀錄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作出的命令和判決,張法官拒絕批予許可,就馮法官的命令和判決提出司法覆核,無疑是正確的。詳細理由,見本庭6月30日的判案書第8至11段。

9.  向終審法院上訴,陳先生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a) 或(b)條的規定。

10.  第22(1)(a) 條賦予當然權利上訴。陳先生針對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擬向終審法院再上訴。這判決屬非正審判決,因為不能完全和最終處置有關的事宜。非正審判決,不符合第22(1)(a) 條「最終判決」的規定。陳先生不符合規定,沒有當然權利上訴。

11.  第22(1)(b) 條訂明,基於以下其一理由,上訴法庭可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上訴:(1) 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2) 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2.  陳先生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只是重新堅持他早前提出一些錯誤的論點。他聲稱拒絕准許他司法覆核馮法官的命令和判決,是把訴訟「封殺」,剝奪他進行訴訟之權利,抵觸他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權利和保障,屬於「違憲及違法」,涉及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陳先生的論點,在法理上全無依據。本庭看不到他打算提出的上訴,有具辯論性的議題,更遑論是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13.  本案沒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法庭只會在很例外或特殊的情況下,才會引用「其他理由」,接納上訴至終審法院,參看Hui Yiu Wing v. The Regional Council, FAMV 16/2002, 24/9/02, 第1段; Chao Keh Lung v. Don Xia (2004) 7 HKCFAR 260 第9段。

14.  本庭行使酌情權,拒絕批准陳先生上訴至終審法院。就這次申請,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鄧國楨)(張澤祐)(關淑馨)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71798-CH-2010-06-30

有關陳振權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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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6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264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09年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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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陳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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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    2010年6月25日

判案書日期: 2010年6月30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人陳振權先生,就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在憲法及行政訴訟2009年第102號(“HCAL 102/2009”)的命令上訴,命令在2009年11月19日作出。陳先生向張法官申請,要求批予許可,就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在憲法及行政訴訟2009年第65號(“HCAL 65/2009”)的判決和命令,提出司法覆核。張法官拒絕了申請。

2.  事情的背景見於張法官2009年11月19日的判案書。

3.  2004年12月31日,陳先生向知識產權署署長申請商標註冊,反對者介入反對。2008 年3月3日,陳先生針對署長就有關的法律程序的聆訊語言,和證據的一些決定,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此為憲法及行政訴訟2008年第24號(“HCAL 24/2008”)。他並且申請法律援助,以提出上述許可申請,但法律援助申請被拒。

4.  陳先生提出法援上訴(“LAA 892和893/2008),但被聆案官關家靜駁回。

5.  針對聆案官之決定,他向法庭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這便是HCAL 65/2009。2009年6月25日,馮法官經聆訊後,頒令拒絕陳先生之許可申請。

6.  陳先生不服馮法官之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這是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158號(“CACV 158/2009”)。上訴法庭在2009年12月23日審理,2010年1月15日駁回上訴。陳先生就這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法庭在2010年3月16日拒絕這申請。

7.  CACV 158/2009還未審理之際,在2009年9月25日,陳先生卻針對馮法官在HCAL 65/2009之判決和命令,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如前所述,張法官在2009年11月19日拒絕他的申請,這是今次上訴的命令。

8.  張法官拒絕批予許可,就馮法官的命令和判決提出司法覆核,是完全正確的。原訟法庭是高級紀錄法院,司法覆核不適用於高級紀錄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作出的命令和判決,例如馮法官在HCAL 65/2009之命令和判決,這是基本和確立的法律原則。原訟法庭透過司法覆核,只是對下級法院行使監管性的司法管轄權,並非亦不能對原訟法庭行使監管性的司法管轄權。張法官在判案書的第7段,亦清楚列出兩本法律書籍闡釋這原則的有關段落,陳先生指稱法官在法律中找不到法源,判決違反《基本法》,是毫無法理依據的。

9.  再者,陳先生早前已就馮法官HCAL 65/2009之命令和判決,在CACV 158/2009提出上訴。假使在法律上他可以對馮法官的命令和判決提出司法覆核(在法律上這是不容許的),張法官也可行使酌情權,不批准他進行司法覆核。陳先生說他依賴的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0, 第一冊,第53/14/22段,張法官沒有考慮,這也是不正確的。張法官在判詞的第9段,正正是處理第53/14/22段所帶出的問題。

10.  陳先生向本庭陳述,HCAL 102/2009的答辯人是馮法官,而CACV 158/2009的答辯人是關聆案官,兩件案件不能混為一談。本庭認為這是本末倒置。這兩宗訴訟,都是源於馮法官在HCAL 65/2009之命令和判決,無論陳先生是以何種形式,他都在挑戰馮法官在HCAL 65/2009的判決。

11.  陳先生辯稱,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完全達到法律要求的門檻標準,本庭並不同意。上訴法庭在CACV 158/2009,已駁回他的上訴,他向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要求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也不成功。

12.  陳先生沒有提出任何具辯論性的理據,足以推翻張法官的判決。本庭重申,原訟法庭拒絕他進行司法覆核,並沒有違反《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本庭駁回他的上訴,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鄧國楨)(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