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振權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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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6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264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09年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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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陳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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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
聆訊日期: 2010年9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10年9月14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10年6月30日,上訴法庭在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264號(“CACV 264/2009”)頒下判案書,駁回陳振權先生的上訴。陳先生在7月20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准許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2. 陳先生原先就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在憲法及行政訴訟2009年第102號(“HCAL 102/2009”)的命令上訴,命令在2009年11月19日作出。陳先生向張法官申請許可司法覆核,針對的判決和命令,是由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在憲法及行政訴訟2009年第65號(“HCAL 65/2009”)作出。張法官拒絕了申請。
3. 自2008年開始,陳先生多次提出訴訟和上訴。
4. 2004年12月31日,他向知識產權署署長申請商標註冊,反對者介入反對。2008 年3月3日,他針對署長就有關的法律程序的聆訊語言,和證據的一些決定,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此為憲法及行政訴訟2008年第24號(“HCAL 24/2008”)。他為此申請法律援助,但法律援助申請被拒。
5. 陳先生提出法援上訴(“LAA 892和893/2008”),被聆案官關家靜駁回。針對聆案官之決定,他向法庭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這便是HCAL 65/2009。2009年6月25日,馮法官經聆訊後,頒令拒絕陳先生之許可申請。
6. 陳先生不服馮法官之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這是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158號(“CACV 158/2009”)。上訴法庭在2009年12月23日審理,2010年1月15日駁回上訴。陳先生就這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法庭在2010年3月16日拒絕這申請。據陳先生在今次申請的陳詞,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8月26日,亦拒絕讓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7. CACV 158/2009還未審理之際,在2009年9月25日,陳先生卻針對馮法官在HCAL 65/2009之判決和命令,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如前所述,張法官在2009年11月19日拒絕他的申請,他不服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這便是CACV 264/2009,亦即是他今次擬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判決。
8. 本庭駁回他的上訴,是因為他沒有提出任何具辯論性的理據,足以推翻張法官的判決。原訟法庭是高級紀錄法院,司法覆核不適用於高級紀錄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作出的命令和判決,張法官拒絕批予許可,就馮法官的命令和判決提出司法覆核,無疑是正確的。詳細理由,見本庭6月30日的判案書第8至11段。
9. 向終審法院上訴,陳先生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a) 或(b)條的規定。
10. 第22(1)(a) 條賦予當然權利上訴。陳先生針對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擬向終審法院再上訴。這判決屬非正審判決,因為不能完全和最終處置有關的事宜。非正審判決,不符合第22(1)(a) 條「最終判決」的規定。陳先生不符合規定,沒有當然權利上訴。
11. 第22(1)(b) 條訂明,基於以下其一理由,上訴法庭可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上訴:(1) 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2) 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2. 陳先生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只是重新堅持他早前提出一些錯誤的論點。他聲稱拒絕准許他司法覆核馮法官的命令和判決,是把訴訟「封殺」,剝奪他進行訴訟之權利,抵觸他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權利和保障,屬於「違憲及違法」,涉及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陳先生的論點,在法理上全無依據。本庭看不到他打算提出的上訴,有具辯論性的議題,更遑論是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13. 本案沒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法庭只會在很例外或特殊的情況下,才會引用「其他理由」,接納上訴至終審法院,參看Hui Yiu Wing v. The Regional Council, FAMV 16/2002, 24/9/02, 第1段; Chao Keh Lung v. Don Xia (2004) 7 HKCFAR 260 第9段。
14. 本庭行使酌情權,拒絕批准陳先生上訴至終審法院。就這次申請,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鄧國楨) | (張澤祐) | (關淑馨) |
|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