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H MUMTAZ 訴 SO CHEUK PO t/a PO KEE LOGISTICS
HTML content
LA/ECC/16364/2007(C36)
DCEC 35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09年第351號
----------------------
| 申請人 | SHAH MUMTAZ | |
| 訴 | ||
| 答辯人 | SO CHEUK PO trading as PO KEE LOGISTICS |
---------------------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審訊日期 :2010年2月12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10年2月25日
判案書
1. 2009年7月3日,吳美玲法官頒令被告人須對申請人受傷一事負責,因此本庭只需按《僱員補償條例》(“條例”)的規定對補償金額作出裁決。
2. 2007年8月,申請人受僱為答辯人的運輸工人。2007年11月16日,當申請人為答辯人工作時受傷。申請人每月工作26天,日薪為$400,每月的平均收入為$10,000。
3. 2009年2月4日和3月5日,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委員會”)對申請人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程度的評估為2.5%。按評估證明書所載申請人受傷的情況是:右上肢及腿燙傷及腰背受傷引致右肩膊及腰背結疤及疼痛。
4. 在日期為2009年9月15日的報告,黃國成醫生(“黃醫生”)作出以下的評估:—
“55. 對永久損傷的評估:估計Shah先生全身損傷情況為右肩傷疤2-3%,腰部後遺疼痛2-3%。因此事故導致Shah先生受到5%的全身損傷。
56. 喪失謀生能力(LOEC)評估參考:經評估,事故導致Shah先生喪失謀生能力程度為5%。”
在條例第9條之下的補賠償
19. 黃醫生的評估後於委員會的評估6個月。他有更充份的資料對申請人身體狀況的資料作出評估,因此他的評估應更為全面和準確。本庭採納他的評估作為為裁決的根據。申請人於2.1.1979出生在2007年11月16日,申請人是28歲,賠償金額是$48,000 ($10,000 x 96 x 5%)。
在條例第10條之下的補償
20. 申請人的病假是由16.11.2007開始至20.7.2008為止,賠償金額是$65,161.29 (($10,000 x 15/30 + $10,000 x 7 + $10,000 x 20/31)x 4/5)。
在條例第10A條之下的賠償
21. 申請人的醫療開支是$837。
賠償總金額
22. 賠償的總金額是$113,998.29 ($48,000 + $65,161.29 + $837)。答辯人已向申請人支付$18,000,因此他應得的補償是 $95,998.29 ($113,998.29 - $18,000)。
23. 本庭頒令,答辯人須在14天內向申請人支付$95,998.29以及其利息,由16.11.2007起,至24.2.2010為止,利息為判決利息的50%;由 25.2.2010至債項清償為止,利息按判決利息計算。
訟費
24. 本庭頒下臨時訟費的命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涉及是次涉及補償金額審訊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金額,訟費金額由法庭評定。申請人本身的訟費由法律授助處規則評定。如在14天內,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命令作實。
| (周兆熊) | |
| 區域法院法官 |
申請人 :由Massie & Clement 律師事務所John Massie律師代表
答辯人 :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