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世雄及另一人 訴 吳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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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18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9年第1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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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原告人 | 吳世雄 | |
| 第二原告人 | 宋芷慧 | |
| 對 | ||
| 被告人 | 吳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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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5月6日
裁定書日期:2010年5月6日
裁定書
1. 這是一宗被告對吳聆案官在2010年4月20日的裁定所提出的上訴,被告向吳聆案官申請加入一間Celeview Limited “千景有限公司”,作為他的反申索的第三被告,但吳聆案官拒絕了這申請。
2. 本案兩位原告是被告的兄長和兄嫂,他們是涉案單位現時的註冊業主,被告現居於該單位。兩位原告在本案要求收回該單位,但被告說該單位是屬於他的,他更提出反申索,要求法庭聲明他是該單位的實益擁有人。
3. 在2008年2月,該單位是由千景有限公司持有,該公司是在1988年5月購入該單位的。該公司的註冊已被撤銷。
4. 被告說該公司在2008年2月前是以信託人身分代他持有該單位,所以他要把該公司加入,作為他的反申索的第三被告,他並申請在反申索加入新的濟助,要求法庭恢復該公司的註冊,和更正股東名冊,把該公司的股票轉歸他名下。
5. 本席認為吳聆案官的裁定是對的,因為本案雙方爭辯的是該單位的業權,若被告能證明他是該單位的實益擁有者,並曾經由千景有限公司作為他的信託人持有該單位,那末法庭便會聲明他是該單位的實益擁有者,兩位原告也要把該單位直接轉到他的名下,而毋須牽涉到千景有限公司或該公司的股權,因該公司從2008年2月起,已不是該單位的註冊業主,就算被告要證明該公司曾代他持有該單位,也毋須加入該公司作為反申索的被告之一。
6. 被告引用Wong Kwok Learn Baldwin and others v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mpany Limited,CACV 17/2009作案例。該案與本案不同,該案的被告欲取回被告公司的股票,所以把該公司列為案中被告,以便執行法庭裁決,但本案被告欲以反申索取回的,其實是該單位的權益,並非該公司的股票,該公司若沒有該單位在其名下,也沒有價值,所以被告毋須把該公司加入為本案被告,也可以向兩位原告追討該單位的權益。
7. 被告也曾提及勝訴後把該單位出售,可能會有稅務問題,若以該公司作為業主,把單位出售,便可取得稅務上的利益,但該單位在1988年被該公司購入,一直由被告用作住宅用途,若今後出售得利,本席也認為被告毋須就該等利益支付利得稅,所以本席也不同意被告這申請理由。
8. 本席未能察覺把該公司加入為反申索的第三被告,對雙方和法庭在處理這案時有任何幫助,所以本席撤銷這上訴,並頒令要被告就這上訴立即支付訟費與兩位原告。
| (陳江耀)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 由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延聘葉誦謙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