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振權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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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0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09年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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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陳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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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11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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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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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12月31日,申請人陳先生向知識產權署署長(行使商標註冊處處長職權),申請商標註冊,反對者介入反對。
2. 2008年3月3日,陳先生針對署長就有關的法律程序的聆訊語言和證據的一些決定,申請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申請(HCAL 24/2008)。陳先生並向法律援助處處長申請法律援助,以提出上述許可申請。然而,法律援助申請被拒。
3. 陳先生遂提出法援上訴(LAA 892和893/2008),但被聆案官駁回。
4. 針對聆案官之決定,陳先生再向法庭申請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之申請(HCAL 65/2009)。2009年6月25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經聆訊後,頒令拒絕陳先生之許可申請。
5. 陳先生不服馮驊法官之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CACV 158/2009)。上訴案件安排在2009年12月23日由上訴法庭審理。
6. 2009年9月29日,陳先生針對馮驊法官在HCAL 65/2009一案之判決和命令,向法庭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即本案)。
7. 無論在香港或英國,司法覆核的法律程序不適用於高級紀錄法院在行使其作為高級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時所作出的判決和命令。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0,第一冊,第53/14/21段;Woolf, Jowell和Le Sueur,de Smith’s Judicial Review(第六版)第3-019(c)段。
8. 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所組成的高等法院,是高級紀錄法院。其司法管轄權範圍包括處理司法覆核申請的案件。馮驊法官在HCAL 65/2009一案所作出的判決和命令,乃是行使原訟法庭上述之司法管轄權時所作出的。
9. 既然如此,馮法官之決定和命令並不能藉司法覆核申請予以挑戰。陳先生不滿馮法官之判決和命令,可按上訴程序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事實上,陳先生亦已針對馮法官之判決和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如前述,上訴案件會在本年12月23日由上訴法庭處理。
10. 因此,本法庭不能受理陳先生所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故不能給予陳先生有關的許可。
11. 司法覆核的法律程序中的許可申請與《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所賦予香港居民訴訟的權利並無抵觸。見Right to Inherent Dignity Movement Association對Hong Kong SAR Government,HCAL 74/2008,2008年8月21日(林文瀚法官)。本席不接納陳先生所持的相反論點。
12.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頒令撤銷是次許可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張舉能)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