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622-CH-2010-01-20
有關李祖羊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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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4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09年第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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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李祖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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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的申請日期:2009年12月24日
申請人的非宗教式誓詞的存檔日期:2010年1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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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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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針對法律援助署署長按《法律援助規例》第11條於2009年11月11日發出的命令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
2. 他認為他最近的法援申請仍在上訴階段,署長不應該在司法常務官決定該上訴前便發出第11條之命令。
3. 申請人的法援上訴其實經已於2009年12月3日被駁回,他卻仍然於2009年12月24日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
4. 署長於2009年11月30日以書面形式列出他頒發第11 條命令的理由。申請人三番四次就實質同樣的事宜申請法援,每次申請均被駁回。
5. 申請人最近的申請,仍然是圍繞該事宜。如前述,他的上訴亦經已被駁回。
6. 本席在閱讀申請人的文件後,同意署長的意見,申請人的行為實屬濫用法律援助署的服務。
7. 申請人的司法覆核沒有可供爭辯的理據支持。法庭拒絕給予司法覆核許可。
| (林文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