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志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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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9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9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8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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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葉志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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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4月15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4月15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入獄12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 本案案情十分嚴重。上訴人是一間酒店的房務員,受害人是一位旅客,當受害人外出後返回房間,發現存放在房間內夾萬的2,300美元不翼而飛,於是向酒店負責人投訴。稍後,酒店方面通知警方。
3. 警方翻查酒店記錄,發現上訴人曾進入該房間。而警方稍後嘗試聯絡並接見上訴人。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在清潔該房間時,曾經嘗試開啟該夾萬,當成功開啟後,偷去受害人的款項,並兌換為港幣16,900元,並將該筆款項存入自己的戶口。
4. 上訴人現年28歲,過往沒有同樣的犯罪記錄,在1992年有一次非禮記錄,他已婚,育有3名兒子,最大的有13歲,他月入一萬一千元,太太是一名文員,月入一萬三千元。
5.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求情時指上訴人曾經患癌症,治療後卻在最近復發,上訴人因此受很大壓力,今次犯事是愚蠢的行為。裁判法官在考慮刑罰時,認為本案是十分嚴重的盜竊案件,該名旅客來港旅遊,已很小心將自己的金錢鎖在夾萬內,但上訴人身為酒店職員,違反誠信,竟把那些金錢盜取了。
6. 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的行為有損香港的聲譽,因此將量刑起點定為18個月,由於上訴人認罪,獲得1/3的扣減,所以判上訴人入獄12個月。
7. 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要求減刑,他的上訴理由指他過往沒有犯同類型案件的記錄,他亦重複在審訊時代表他的大律師的求情說話指他有很大壓力,因他患有癌症,又有三名子女,想有更多的錢來確保子女的生活,才一時貪心做出愚蠢的行為,上訴人亦指他不會再犯此類案件。
8. 本席同意裁判法官及代表答辯人的王大律師的陳詞指本案案情十分嚴重,因上訴人不但違反誠信,而此類案件亦會影響香港在旅遊界的聲譽,因此,裁判法官採納18個月為量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重,或是犯了任何法律原則。
9. 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可干擾裁判法官所判處的刑罰。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