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005-CH-2009-1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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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1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21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3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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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被告人 | 李建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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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9年9月25日
判決日期:2009年9月25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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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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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不小心駕駛」及「沒有提供呼氣樣本」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2. 在聽取陳詞及考慮後,本席判「不小心駕駛」罪上訴得直,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罪則維持原判。
3. 申請人現要求本席批准他上訴至終審法院。他以書面提出共6 項理據,亦附加了包括辯方專家證供的幾點議題。申請人在庭上親自向本席陳詞,希望本席允許他上訴至終審法庭。
4. 在考慮過申請人的陳述和看過相關的文件後,本席認為他所提出的各項理由,都是證據上的評估問題,未能符合第32 條所列舉的條件,看來並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5. 在這基礎上,本席已駁回這項申請。至於本案是否涉及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則非本席可以裁決的問題。本席已就這方面向申請人解釋過。
| (湯寶臣)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椌官任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