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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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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82-CH-2009-05-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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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48-25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248-25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418-420號)

———————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翁宜杰 

———————

(合併處理)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5月21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5月21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一共被控三宗案件,均是管有危險藥物罪。上訴人認罪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每宗案件12 個月監禁,全部同期執行。上訴人由於當時在服刑中,因此裁判法官判上訴人這12個月的監禁和他服刑中的刑期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  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因為涉及一宗販毒案件,被羈留在荔枝角羈押所,在進入時,懲教署職員重複地發出警告,上訴人必須交出所有違禁品,上訴人當時表示沒有。上訴人分別在稍後的三天從體內排出三宗案件的毒品,這些毒品皆是海洛英鹽酸鹽,上訴人因此被控三項藏毒罪。

3.  在求情時,裁判法官得悉上訴人現年52歲,過往有30次的刑事紀錄,當中有10次都是涉及毒品。上訴人在2009年2月23日,因涉及一項販運毒品的罪行,被判入獄16個月,入獄前他是一名建築工人。

4.  上訴人在認罪時,有一位當值律師代表。

5.  裁判法官在量刑時,他除了考慮案件案情、上訴人的背景外,亦有參考適當的案例。最後,裁判法官認為一個18個月的量刑起點是適當的,扣除了6個月認罪扣減,裁判法官因此就每宗案件判上訴人1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即總刑期是12個月。

6.  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沒有律師代表,他是作出自辯。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認為刑罰是明顯過重,上訴人陳詞指他在荔枝角羈押所時有對職員說他有吞了一些違禁品。但是正如陳大律師指出,上訴人在認罪時承認沒有向懲教署職員說過他有吞下違禁品,懲教署職員在上訴人身上找到違禁品,都是在循例調查時才發現的。

7.  本席翻看這宗案件,認為是一宗特別嚴重的案件,因為上訴人帶了違禁品入監獄內。裁判法官亦適當地考慮了過往案例HKSAR v LAM Hon Kwong (MA 291/2001)一案,最後採納了一個18個月的量刑起點。陳大律師的書面陳詞大綱提供了幾項案例,都是支持裁判法官的判刑,認為刑罰完全沒有過重。

8.  在這情況下,本席同意裁判法官這個量刑起點是適當的。本席亦有考慮到裁判法官是否適當地將12個月的判刑和上訴人之前被判的刑罰分期執行。最後,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裁決是適當的,因此本席認為本案是沒有任何上訴理由。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慧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