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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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0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30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編號2008年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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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上訴人 | 梁裕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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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9年4月30日
裁決日期:2009年4月3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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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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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票控一項罪名「在公眾地方棄置煙蒂」。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小欖精神科中心接受為期3 個月的治療。
2. 上訴人不服判罰,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3. 根據裁判官的裁定,上訴人在事發當天早上約9 時許,在軒尼詩道139 號的行人道上,將一枚煙蒂拋進路邊的溝渠內。當時一名食環署的助理小販管理主住高志光先生目擊事情,便向上訴人發出告票。
4. 在審訊期間,裁判官因為上訴人在審訊時出現的一些奇怪行為,決定先取得精神科醫生報告。報告顯示,上訴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但適合答辯。
5. 在考慮判刑時,裁判官有以下的考慮:
「 本席在考慮判刑,已謹記被告人並無定罪紀錄,他干犯的控罪亦一般會以罰款了事。但在審訊時間,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表現實在令本席感到關注。兩位精神科醫生經診斷後,亦認為被告人的病況需要強制入院治療。從醫生的報告內容可以看到被告人自1989年以來曾兩度入院接受精神病的治療。但2005年以後被告人已停止覆診;在小欖觀察期間,被告人滿腦子都是遭人迫害的念頭,正如其中一位譚醫生在報 告第五段所述:
『被告人表示警方、裁判官和美國聯邦密探正向他進行有系統的迫害。』
顯示被告人的病況實在十分嚴重。加上被告人沒有洞悉本身病況的能力,如容許被告人無須入院治療,兩位醫生都對被告人能自發尋求醫治的機會不表樂觀。」
6. 基於上訴人病況嚴重,又缺乏家人的支持,不論從公眾利益及他本身的利益考慮,裁判官認為醫院令是最適合的處理方法。答辯人也支持這個決定。
7. 上訴人在陳詞時表示發出告票的並不是出庭作證的那位職員,但他不打算就定罪提出上訴。他祇是認為控罪與醫院令是毫無關係的。很明顯,上訴人的的投訴是他不應因這類控罪而被判接受治療。
8. 本席很大程度上同意上訴人的看法,尤其是上訴人並沒有因他的病況對自己或其他人士有暴力的表現。其實裁判官也有很小心地衡量如何處理本案,他也在口頭判詞說明這類案一般祇會判處罰款。(見上訴綜卷第 17 頁I 至 Q。)
9. 無論如何,上訴人已接受了兩個多月的治療,醫院令也祇剩下一星期的時間,相信上訴人的病情已有改善。在這情況下,本席不打算改判罰款,而是下令將醫院令的時期減短。
10. 本席判上訴得直,上訴人可即時獲得釋放。
|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偉萬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