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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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9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09 年第 591 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 2009 年第 108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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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羅運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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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9 年 11 月 3 日
裁決日期: 2009 年 11 月 3 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無合理辯解違反交通燈」,罰款$600;第二項控罪為「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罰款$1,000;及第三項控罪「在道路上使用車輛而沒有第三者風險保險單」,被判罰款$2,500及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上訴人不服第三項控罪判處,提出上訴。
2. 上訴人承認案情指他在案發當日駕駛著一輛輕型貨車,而該車的第三者風險保單已在2008年5月3日過期,至案發當日已超過3個月。
3. 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表示他上訴並不是針對罰款,而是上訴吊銷他的駕駛執照的刑罰。
4.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指法例並不公平,而且過嚴,他只是過期數月未續保單,就要吊銷他的駕駛執照是對他不公平。
5. 本席認為法例是很公平,因一個駕駛者無論是駕駛輕型貨車或其他汽車,在道路上行駛而沒有第三者風險保險單,如果發生交通意外,被撞倒的人很可能沒有任何賠償及保障,因此,本法例的訂立是保障香港的市民。
6. 本席參閱本案的資料,得知上訴人並不是第一次觸犯交通法例,他過往曾多次被票控。罰款方面,本席不認為有任何過重的地方;至於吊銷駕駛執照的判刑,其實是法例規定,亦沒有任何不公的地方。
7. 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凱聰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