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武氏勝(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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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2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629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2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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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被告人 | 武氏勝 (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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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9年9月25日
裁判日期:200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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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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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協助及教唆非法入境者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8(1)(b) 條及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9 條,被判監禁8 個月。她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 案情指兩名警員巡邏至一單位時,發現一名非法入境的女子,上訴人承認她因該女子向她表示來港尋找丈夫的下落,出於同情心,才收留該非法從越南進入中國大陸、同日經水路潛入香港的女子。
上訴理由
3. 上訴人指她有6 名女兒,年齡由18 個月至22 歲不等,全靠公援維生。她在收留該女子時並不知她是非法入境,而是延至事發前一天她才知悉的。她亦重申她並沒有收取酬勞,只是出於憐憫之心,才干犯今次罪行。她希望能夠盡早獲釋,照顧她的女兒。
答辯人回應
4. 答辯人指,裁判官正確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范玉龍案,HCMA1050/2006,在考慮本案案情及上訴人家庭背景後以12 個月作為起刑點,並給予三分一之認罪扣減,8 個月監禁並沒有原則性錯誤或明顯過重,上訴應被駁回。
判決
5. 上訴庭在范玉龍一案指出,法庭判處協助及教唆非法入境者留港罪行時,須考慮此類控罪,案情嚴重。
6. 裁判官正確指出,此類罪行,一般須判以即時監禁,而刑期不比非法入境者本身所被判予的刑期輕:
「 本席認為法庭不能姑息向非法入境者提供協助或教唆的人。對有非法入境念頭的人,若果他們知道來港後難覓容身之處,便可能打消非法來港的念頭。反之,若判刑過輕,便可能助長一些人,向非法入境者提供協助或教唆,導致非法入境者的個案增加變為氾濫。」
7. 裁判官巳考慮本案案情情節並不如范玉龍案及吳金福案(CAAR4/1980)嚴重:本案祇涉一名非法入境者,亦不涉上訴人經營宿舍或僱用非法入境者而乘機剝削工資的情形,但是,本案亦不含上訴人與非法入境者存在親屬或鄉里等令法庭可以寬大處理的關係之求情因素,裁判官已考慮上訴人的個案及家庭背景,包括一對19 個月大的孖女會因她入獄而須安排入住院舍等。本席認為,認罪後8 個月監禁,不屬明顯過重。
8.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潘敏琦)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譚思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