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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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5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85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169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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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香港法例第 484 章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 |
與 | |
|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09 年11 月26 日所作出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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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被告人 | 王文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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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9年12月15日
裁決日期:2009年12月15日
判案書
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被判罰款3,000 元。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09 年11 月26 日駁回上訴,並於11 月30 日頒下判案理由書。
2. 申請人要求本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令其可向終審庭提出上訴。
3. 有關法例載於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2) 條:
「(2)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4. 申請人提出三項書面理由:
(1) 原聆訊時未能提出的證據,是否永遠都不能再提出;
(2) 質疑控方證人檢驗結果之準確性,是否不能在發現新證據之後進一步提出;及
(3) 司法程序如何能體現到有錯必糾的原則。
5. 申請人在後加的書面申訴理由,也是質疑該驗車專家的檢驗結果是否正確。申請人亦提出報張報導豐田的凌志汽車因為有故障而發生人命傷亡的事件。基本上他都是質疑不批准他提出「新增證據」及專家的證供是否可靠、可信此兩個範疇。
6. 本席在考慮了申請人的書面申訴及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許紹鼎大律師的書面陳詞後,認為這件案件並不涉及重大而具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此申請人的申請遭駁回。
7. 若申請人認為本案的決定顯示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他須向終審法庭提出申請。
|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許紹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