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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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3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93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1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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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劉姬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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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6月3日
裁決日期:2010年6月30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他不服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 控方第一證人在事發當天與父母在荃灣南豐中心商場逛街,她當天上身穿着一背心。在商場內,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從她左前方迎面而來。當上訴人到達她身前時,他將左手提高至肩膊的高度,打開手掌先觸摸她的左乳房,再將手移往她腰間。被觸摸時,她感到對方的手指明顯是用力的。
3. 控方第一證人隨即告訴身旁的父親。當父親意欲上前與上訴人對質時,對方先加快腳步,後更與其父親展開追逐。最終,上訴人被其父扯着褲子截停。
辯方案情
4. 上訴人任教中文大學,當天他正前往南豐中心與租客商談租務事宜。當他行經南豐中心商場時,他的手臂撞及控方第一證人的左上臂,但因僅屬普通碰撞故沒有向對方道歉。
5. 因害怕碰上學生,他當時只想另覓地方與對方詳談,故便急步步往升降機大堂。控方第一證人的父親既沒有捉著他,他亦沒有逃走之意。
上訴理據
6. 裁判官沒有適當考慮CCTV錄影記錄的證據(呈堂證物P. 2A):-
(1)
當獨立的CCTV錄影記錄顯示被告人並沒有提起左手至肩膊位置及從控方第一證人胸部掃落至腰部,沒有解釋為何控方第一證人之供詞值得相信;
(2)
沒有適當考慮該碰撞發生可能是意外,即不是刻意的觸摸;
(3)
沒有考慮當時有其他的商場購物者,所以控方第一證人及被告人甚至沒有察覺對方的存在,直至差不多碰撞前一秒。
討論
7. 本席有機會在庭上觀看商場閉路電視拍得的影像。
8. 影像顯示上訴人進入商場時雙手垂下,以一般步速前行。當上訴人在控方第一證人面前經過時,他卻突然提高左臂。因控方第一證人的身體遮擋了閉路電視拍攝的角度,上訴人其後手部的動作,閉路電視未有拍得。
9. 上訴人可能沒有將左臂提高至肩膊的位置,但是他確有提高左臂起碼至上臂的高度。從影像看到,這動作在當時的情況下是非常突然及完全與先前步行時雙手垂下的動作不相稱的。裁判官謂此影像屬中性,本席實不敢苟同。
10. 此閉路電視影像顯示上訴人蓄意提高左臂,他觸及控方第一證人的乳房根本不可能是意外。閉路電視沒有拍得上訴人將左手打開觸摸對方乳房及下移至腰間,純因控方第一證人阻擋了拍攝角度,這並不表示上訴人沒有觸摸對方。在看畢閉路電視的影像後,本席認為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絕對沒有錯誤。
11. 商場的而且確有其他的行人及購物人士,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看見對方存在的時間可能很短,但是這並沒有阻止上訴人刻意揀選、觸摸女性的乳房。上訴人在事發後逃走,他表示因害怕碰上學生而欲離開現場,這些全都是令人難以置信的託辭。在充分考慮上訴人大律師的陳詞後,本席認為定罪並無不穩妥。
12. 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 (陳慶偉)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莊君如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林李黎律師事務所轉聘馬明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