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家華 訴 SUN CHUNG LUEN CHINESE PRODUCTS CO. LTD
HTML content
HCSA4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9年第44號
(原案件編號 :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9年第36141號)
----------------------------
| 申索人 | 陳家華 | |
| 及 | ||
| 答辯人 | Sun Chung Luen Chinese Products Co. Ltd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10年1月7日
宣判日期:2010年1月7日
判 案 書
1. 本案雖然祇涉及陳先生所購買總值 $15.3的一個燈泡和一把鎖,小額錢債處的小額錢債審裁官周紹和不但詳細分析案情,他更頒下詳盡的判案理由書。這判案理由書除了清晰交代有關裁決,更在案中適當應用香港法例第26 章《貨品售賣條例》。
2. 陳先生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不外乎覆述他在審裁處所提出的理據。今天,他所提出的新論點,指稱對方主要是就某被告人證人的兒子死亡事件向他索償,這既與本案無關,亦非本聆訊的爭論點。
3. 根據法例,陳先生所填寫的9 號表格是一份申請上訴許可表格,表格開宗明義清楚述明申請人祇能基於法律爭論點提出上訴,陳先生也許沒有留意這點。綜觀整份上訴許可申請,全無具爭議的上訴法律爭論點,祇有一些針對周審裁官的事實的裁決的重複言論。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案件,不可就事實的裁決提出上訴。綜觀整宗案件,周審裁官並無在任何可爭議的法律論點上犯錯,故此,根據有關法例,本席不批准並駁回這上訴許可申請。
4. 陳先生起初向本席提到對方極欲藉本上訴的過程向其追討巨額訟費,至於陳先生指稱答辯人就是次申請將會延聘律師及大律師一說只是純粹出於誤會。究竟一如陳先生所指稱這是基於法院職員的指使致使他將這上訴許可申請送達予對方,抑或這是他本人的作為,本席於現階段暫且未能查明。但無論如何,本席已於昨日指示本庭書記通知對方今天無須到庭。由於是次申請屬於單方申請,陳先生無須知會對方,故此本庭不作出訟費命令,陳先生無須支付對方任何訟費。
5. 雖然本席今天不接受陳先生的申請也許令他不快,但如果本席給予陳先生上訴許可,讓雙方對簿公堂,但陳先生卻沒有任何可爭議的法律爭論點,陳先生必然會敗訴,屆時定必涉及龐大的律師與大律師的費用。以本案為例,雖只涉及 $15.3區區之數,但如果發展下去的話,申請人將來可能要支付數千甚或數萬元訟費。如果申請人能夠豁達地看這件事情,定當明白本席今天的裁決其實是防止他日後要付出巨額訟費。
|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