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拾五 訴 吳偉雄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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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28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10年第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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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蘇拾五 | |
| 及 | ||
| 第一答辯人 | 吳偉雄 | |
| 第二答辯人 | 雄威貨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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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9月22日
判案書日期:2011年9月22日
判案書
1. 本庭需要裁決的是兩名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按《僱員補償條例》(後稱「條例」)所作出補償的金額。
2. 2009年9月3日,申請人因工受傷。2011年2月11日,區域法院陳美蘭法官判申請人勝訴,第一和第二答辯人須對申請人付上法律責任。
條例第9條之下的補償
3. 申請人在事發之前的月入為$14,630,他生於1974年2月6日,事發時是35歲。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3.5%,因此補償金額為$49,156.8($14,630 x 96 x 3.5%)。
條例第10條之下的補償
4. 申請人總共需要休息的病假是2009年9月3日至2010年9月8日,為數共371日。因此,在條例第10條之下的補償是$144,739.47($14,630 ÷ 30 x 4 ÷ 5 x 371)。
5. 兩名答辯人已向他支付了$42,000,因此這$42,000須從補償的數額中減去,餘下的數額為$102,739.47。($144,739.47 - $42,000)。
條例第10A的條補償
6. 申請人總共為醫療及有關的費用支出了$6,672,因此他可以得到這金額的補償。
總補償金額
7. 申請人可得到的總補償金額為$158,568.27($49,156.8 + $102,739.47 + $6,672)。
本庭頒令
8. 第一和第二答辯人須於14天內共同地和個別地向申請人支付$158,568.27以及其利息;由2009年9月3日至2011年9月21日,利息按判決利息的50%計算。由2011年9月22日至債項清償為止,利息按判決利息計算。
(法官與律師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訟費
9. 第一和第二答辯人須共同地和個別地支付予申請人本案的訟費,訟費金額由法庭評估。申請人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估。
|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
申請人: 由Or & Lau律師行Miss WONG Sze-man Cynthia律師代表 |
第一答辯人: 缺席,無律師代表 |
第二答辯人: 缺席,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