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47-CH-2016-03-14
吳明煌 對 吳宣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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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35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0年第1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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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吳明煌 | |
| 對 | ||
| 被告人 | 吳宣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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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2016年3月9日 |
| 判決日期: 2016年3月9日 |
|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6年3月14日 |
判決理由書
1. 原告人在2010年9月展開本訴訟。她其後在2015年9 月23日取得傳票,要求法院登錄判決,判令她勝訴。
2. 聆案官在2015年10月9日經聆訊後,頒令撤銷本訴訟。
3. 原告人不服,在2016年2月1日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逾期上訴。
4. 原告人曾存檔多份內容冗長的文件 (包括申索陳述書及誓章),陳述她興訟的理據。
5. 上述文件的內容,可撮要為:
(a) 被告人是原告人的兄長,亦是位成功而富有的商人;
(b) 被告人在1999年承諾,他會支持原告人「為福音做生意」的工作;
(c) 原告人以此承諾要求被告人公開承認,給予原告人的精神賠償是她的基本工資;
(d) 此外,依上述承諾,原告人投資在被告人的業務中的利潤,應已逾百萬元。除每月 $5,000 生活費外,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將之用於傳播福音和慈善工作。
6. 本席同意聆案官的命令,因為:
(1) 與本訴訟性質相同的申索及申請,早已在HCA 655/2008 (2008 年4月16日展開) 的訴訟中被拒絕;
(2) 與訟雙方之間的承諾,不屬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
(3) 此外,1999年的承諾,極可能已超越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尤其其中第4(1) 條) 規定的時限。
7. 本席故此拒絕本申請。
| (鍾安德)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